第124章 索赔一百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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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另外,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没有调解的打算。”
  在以前,可以说每一个去过法院的人都知道立案有多难。
  最简单的就是诉前调,就是压根不给立案,先把你的案子丟到诉前调解中心去,然后慢慢掛著吧。
  有的地方还算讲究,规定的三十天內如果调解不成给你立案,有的地方那就慢慢等,等半年的都有。
  不过好在24年十二月份最高法出台了新的规定,叫《关於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》,25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。
  这个意见的主要內容就是,严格按照规定立案,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。
  立案之后,如果双方有调解意愿,那就进行诉中调解,这个调解时间不占用审判期限。
  和以前比起来的差別就是,以前是强制诉前调解的,然后在调解中拖延立案。
  而现在,符合规定的案子必须立,立案之后再看是不是要调解。
  当然,某种意义上最高法的这个意见也是打补丁的结果。
  以前是不是立案登记制,当然是了,15年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,叫《关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》。
  里面明確说了,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,一律接收起诉状,当场登记立案。
  如果当场不能立案的,要在规定的期限,也就是七个工作日审查是否立案。
  所以以前的规定严不严格,也严格,那为什么会跑偏了呢,原因在於这个15年《意见》的另一条。
  这个规定是这么说的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