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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2章 请个大佬过来帮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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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周云掛了电话,经过了这一系列的布局,他现在可以肯定,对方真的跳坑了。

  为什么他敢这么篤定,归根结底就在於工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。

  之前我们就说到了“两高”新发布的《关於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的第六条。

  “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,在诉讼开始后、判决生效前实施隱藏、转移財產等行为…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  这是新增的规定,以前没有这个。

  第六条还有一句话: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,一般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。

  那么我们就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条的精神,那就是:你起诉然后对方知道,然后对方转移財產导致后面的判决裁定没办法执行。

  说人话就是,我不知道你要告我的时候,我怎么转移都没事。

  但我要是知道你告我,然后我转移財產,然后导致判决没办法执行,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所以,在周云的理解里,这个规定的核心就在於“为逃避执行义务”。

  而这类型工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就在於,你要认定工伤就必须得先確定劳动关係。

  也因此,这类型的案子一般都是从確定劳动关係开始做的。

  可以把確定劳动关係之诉理解为一个“前置的诉讼”,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,不確定劳动关係就没办法发起工伤认定。

  而因为这些公司的行为,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,所以只能通过仲裁而后诉讼等方式来確定劳动关係。

  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,周云认为从对方收到確认劳动关係的仲裁开始,就应该视为第六条里的“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