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54章 什么叫单纯的被害人啊
  只是,赃款处理方面,各地观点不同,那处理结果也是天差地別。
  一部分观点认为,传销案的赃款应当予以没收。
  为什么,因为从刑法的角度看,组织、领导者常会虚构经营活动,而传销人员基本都是被其返利模式所引诱。
  他们明知缴纳一定费用后就可发展下线获取高额返利或计酬,在这种非法牟利的心理支配下,其自愿进入传销组织。
  除了组织、领导者,其他传销参与人员之间有严密的上下线层级关係,该参与人员既有上线,也有自己发展的下线,而自己的下线又可以不断发展下线。
  所以核心的观点就是,这些人既是传销行为的被害人,同样也是传销的参与者,只是因为没到刑法的追诉標准而已。
  也因此,这些人投进去的钱,也是赃款!
  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,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、扣押,应当及时查清事实,在查封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。对於经调查核实属於传销行为的,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、扣押的非法財物。
  行刑结合,就可以发现刑事方面,那些组织领导者的钱是赃款,行政方面,参与人的钱也是赃款,也要没收。
  那么就能得出一个结论,传销案里的所有赃款都要没收,没什么问题。
  也因此,检索传销类案件判决,大部分法院的判决都是不予退赔参与人,只有少部分法院判决支持了退赔一部分被害人。
  这第二种判决同样也是目前法学界的第二种观点,那就是对於一些特定的传销参与人,应当进行退赔。
  比如有部分群体,他並不是被返利所诱惑,就是单纯自己消费了,没有拉过下线的,那么这部分群体就应该进行退还。
  这其实也是很多人不理解的地方,同样的法律,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判决,就是因为理解不同。
  法律这个东西真的没有很多人想像的那么严谨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