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06章 你们到时候直接判!
  司法解释其实就是法律,至少在法院体系里其实和法律没什么区別,判案子可以直接適用。
  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,不用怀疑,基本上用到的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是抠出来的,尤其是涉及到“可以”或者“应当”这种词汇的时候。
  所以这里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,用的是“可以”而不是应当,这绝对是故意这么设置的。
  那么……为什么会这么设置呢。
  我们无从猜测两大司法机关在里面是不是有博弈,但至少从这个方面来看,最高法確实留了一定余地。
  这里明明可以直接用“应当”的,但是却用了“可以”这么一个模糊的字眼。
  但更神奇的是,留了余地,却又好像没留一样,只是说“可以”,但没说如果不认为这是撤诉怎么办。
  这就更有意思了,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,法院就可以自由发挥了。
  这些东西都需要掰开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,权力的博弈和斗爭其实是无处不在的。
  就好比检察院,不也是搞出了认罪认罚这种类似於控辩交易的制度嘛,而且还不断宣传自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採纳率,哪怕舆论很多都特別不好听了,各地的检察员依旧在宣传。
  为什么,这里面涉及的不单单是这么一个数字。
  18年,《刑事诉讼法》新增的第201条要求人民法院“一般应当採纳”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。
  这也是检方的认罪认罚適用制度的强制力根源,可以说只要是认罪认罚了,除非是有五种例外情况,否则一定会被採纳。
  而且就算是出现了法定的五种例外情况,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,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《关於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第41条第1款之规定:
  “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,或者被告人、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,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。”